为改善益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
(二)采取财政支持激励制度,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行财政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程序
(一)“黄标车”及“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界定
“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所有人按将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交售到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之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登记的全过程。
(二)财政补贴范围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财政补贴:
1、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不享受财政补贴的范围
1、非益阳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2、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3、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4、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6、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四)补贴标准
按“量入为出”的原则,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实行财政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5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5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元;
9、报废1.6升(含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10、报废1.6升(不含1.6升)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元。
回收企业给予车主的残值补贴按物价标准由回收企业负责。
(五)申请资料
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需提交下列资料:
1、益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营运“黄标车”还需提交交通部门出具的《注销道路运输证》的相关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书面委托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法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1、车辆确认。商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公安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核定车辆类型,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通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提前淘汰的营运车辆出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环保部门根据管理职责,核定该车辆是否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2、提交申请报告。“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人到环保部政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环保政务窗口受理后,分别送公安交警、商务等部门审核,签署相关意见。
3、补贴资金发放。环保部门将提前淘汰的车辆相关信息对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车主单位或个人。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在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配套安排。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由财政部门继续调配处理。
(二)加强管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使用,按“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档案备查。
(三)加强部门联动。环保、财政、公安、商务等管理部门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监督。“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其他规定发放补贴的,依法追责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